孔垂燊自助游的法律风险反思-百柯论坛
孔垂燊
2018年2月2日,两男一女三名登山爱好者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攀登四川省阿坝州四姑娘山。其中一名陈姓男子因体力不支中途退出,其余二人继续攀登,后遭遇险情。2月4日,救援人员在海拔5200米的一处悬崖找到黄某(女),确认其已遇难。近年来,诸如此类的意外事件屡见不鲜,那么驴友相约进行户外探险或者自助游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和其他参加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户外徒步、探险等自助旅游与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游明显不同,自助旅游的组织形式相对松散、自由化程度高,参与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通常由一名或者数名组织者负责安排路线、制定行程,组织者也是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并没有绝对的管理权,而且自助旅游本身也不具有盈利性质。因此,一旦在自助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受害人与组织者、其他参与者之间显然无法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进行责任分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都无需承担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旅游,对自身行为的风险应当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而此种共同利益也正是自助旅游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分担民事责任的基础。通过对类似案件的搜索分析可以看出,因为自助旅游发生意外引起的赔偿纠纷数量正逐年上升,且大部分法院最终均判决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分担一部分责任。
世界那么大,你我都想去看看。“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百柯律师提醒大家在欣赏沿途美景的同时,切记要常怀对自然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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